股东代表诉讼指南:最新司法解释要点解析与实务提示
一、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所谓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最新司法解释的要点解析
2019年4月颁布的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
- 原告资格: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应当是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 前置程序要求:在提起诉讼前,股东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可以自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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