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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演变与最新公司法修订的宏观影响分析
时间: 2024-12-07     来源:差不法律

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演变与最新公司法修订的宏观影响分析

一、引言

公司作为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载体之一,其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繁荣。而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其权益保护在公司治理中尤为重要。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股东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寻求救济,其中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提起“派生诉讼”(Derivative Action)。本文旨在探讨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发展历程、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新的立法动态对这一制度的影响。

二、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和目的

(一)概念

公司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当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或者因内部原因无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对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第三人)提起诉讼,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1]

(二)目的

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目的在于弥补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带来的不足,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力或疏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同时为小股东提供一条有效的维权渠道,从而实现对公司管理层权力的监督和对公司利益的保障。[2]

三、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演变过程

(一)国外实践经验

公司股东派生诉讼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等,随后逐渐被其他国家借鉴和发展。例如,美国的《示范商事公司法典》(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就对派生诉讼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平衡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力量对比,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制度不断完善,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内实践经验

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但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制度的完善,有关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规范也逐渐丰富和完善。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公司法中的派生诉讼主体范围、


[1]: 王军. (2016). 中国公司法学, 第四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p.348-350. [2]: 李建伟. (2019). 公司法学原理, 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p.47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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