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一个特别机构,其目的是为了共同讨论和决定有关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事项。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由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依法行使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同时,应当在六十日内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 后续债权人会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经法院同意或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也可以召开后续的债权人会议。例如,当管理人需要提交报告或者债务人有重大资产处置时,可能需要召开后续的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3. 临时债权人会议: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如债务人财产面临被非法转移等风险时,可能会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审议通过有关债权问题的各项议案,包括但不限于: - 审查确认债权; - 讨论并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 - 确定和解协议草案; - 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 - 其他需要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
债权人会议对所列事项的决议实行多数决原则,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对于涉及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的批准,则需得到出席债权人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大多数债权人的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约束力,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拘束力,除非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个别债权人对决议不服,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在某制造企业的破产清算过程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经过表决通过了管理人所提出的破产财产处理方案。但由于部分债权人对该方案不满,他们提出了异议并在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该方案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大多数债权人的权益,因此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决议。
某房地产公司在陷入财务困境后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在随后的债权人会议上,各组债权人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其中,普通债权人组因未达到规定的2/3多数票而未能通过草案。随后,管理人与主要债权人进行了多次协商,并修改了草案内容。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新的重整计划获得了超过2/3的赞成票,从而得以顺利通过并获得法院批准。
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召开和决议流程直接关系到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上述介绍和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债权人会议的运作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债权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债务人和管理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这一过程中,以实现最佳的破产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