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对公司的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是对1993年版本的全面修订,其目的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规范各类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此次修订在多个方面体现了更趋民主化的公司治理理念,为我国企业界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知情权:新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而不仅仅是查阅。同时,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定期公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这些措施增强了股东的知情权,提高了信息透明度。
提案权:新公司法增加了允许单个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这一规定使得小股东也有机会提出议案并推动公司决策的制定。
诉讼权:新公司法明确了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连续180天以上单/合持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若监事会不作为,则可自行提起诉讼。这保障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使他们能够在必要时采取法律行动维护公司利益。
累积投票制:新公司法引入了累积投票制的概念,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都有与应选董/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选择集中使用全部表决权给某一位候选人。这种制度有利于防止大股东垄断董事会的局面,提高中小股东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特别决议事项: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新公司法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比例较之前的半数有所提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少数大股东操纵关键决策的可能性。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应该设立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其在董事会会议中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职权。
独立董事的职责被进一步细化,包括监督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公司内部控制情况以及提请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他们的存在有助于平衡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增强公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新公司法严格限制了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规定此类交易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对关联关系进行披露。此举旨在减少不公平的交易行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
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对违反公平原则的关联交易,受损方股东可以在一年内要求法院撤销该交易。这一规定增加了违规行为的成本,从而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