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的实践中,股东代表诉讼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它允许少数股东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的利益和权益。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当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时,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应该由谁承担?这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议题,涉及到股东的权益保护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分析最新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公司没有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权利就是所谓的股东代表诉讼权。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应由哪方承担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不过,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理解: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人仅提出请求确认相对方的义务或者不提自己的义务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这表明,如果股东仅仅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而不愿意自己承担可能的败诉风险,那么法院可能会拒绝受理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公司法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曾建议规定:“股东依据本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应当预交可能发生的诉讼费用。最终判决由被诉对象负担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原被告分担规则办理;最终判决由原告负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原告在合理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逾期未补交的,按撤诉处理。”虽然这一条未能最终通过并实施,但反映了最高院的一种倾向性意见,即原则上股东应先自行垫付诉讼费用,但如果最终判决是由被诉对象承担的,则可按正常原则由败诉方负担。
** ** 在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因此,即使股东败诉,他们也可能只是面临无法获得赔偿的结果,而不是必须承担对方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实际案件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决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费用分配:
例如,在“某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案”(具体名称保密)中,一位小股东因董事会成员涉嫌内幕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而发起代表诉讼。尽管这位股东最终败诉,但法院考虑到他的行为是出于善意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表现良好,因此判决他无需承担对方的全部诉讼费用,而是双方分摊部分费用。
综上所述,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费用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但一般来说,股东应该做好先行垫付费用的心理准备,同时也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表现出诚信和积极的姿态。此外,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来可能会有更明确的法律规定来指导这类案件的审理,为股东和公司提供一个更加清晰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