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享有一定的查阅权。这些权利旨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的财务透明度和运营的合法合规性。其中,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是重要的信息来源,而会计凭证则是支撑会计账簿的基础文件,对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第九十七条也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类似权益。然而,对于能否直接查阅会计凭证,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为了解决这一法律空白并满足实际管理需求,许多公司在制定或修订其公司章程时会对会计凭证查阅权作出具体约定。例如,有些公司可能允许特定情况下(如合理怀疑存在重大财务错误)的会计凭证查阅;而另一些公司则可能会限制或禁止股东直接查阅会计凭证。这种约定是基于公司自治原则的一种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会计凭证查阅权的案件时有发生。以下是一起典型案例:
在某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位大股东因对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产生疑问,要求查阅会计凭证被拒后,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大股东的诉讼请求,认为虽然《公司法》没有明文规定股东可以直接查阅会计凭证,但基于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原则,应当允许在合理范围内查阅会计凭证,以核实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在某股份有限公司中,一位小股东同样因为对财务报表存疑,要求查阅会计凭证遭到拒绝。由于公司章程未对此有特别约定,且考虑到会计凭证数量庞大,法院认为不应当轻易允许股东随意查阅,以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最终,法院驳回了小股东的请求。
综上所述,在新公司法背景下,关于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的问题,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中对会计凭证查阅权进行详细约定,从而实现股东权益保护和公司管理的平衡。此外,建议公司在处理此类问题上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