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的决策和运营通常是由其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的。然而,当这些决策损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时,股东可能会考虑行使撤销权,即请求法院撤销不当的公司决议。为了确保这一权利的有效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对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时效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将详细解读《公司法解释四》中有关股东行使撤销权的相关时效规定,并辅以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说明。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二款进一步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股东行使撤销权的基本条件包括:1. 公司决议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2. 股东应在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撤销申请。
《公司法解释四》第三条明确了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计算规则:“原告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案件,应当列明决议下列事项:(一)会议召开的程序;(二)会议表决的结果;(三)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当事人未提出上述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当事人基于善意理由未提出的除外。”第四条规定:“股东依照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确定。”第五条第一款则指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不成立且该情形在提起诉讼时依然存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一:A股份有限公司与B股东撤销权纠纷案
A股份有限公司在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了一项增资扩股的决议,B股东认为此次决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并且在会议上发现投票过程存在舞弊行为。B股东在得知决议结果后的第75天提起了撤销权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B股东虽然提出了撤销权的主张,但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及时提起撤销权诉讼,已经超过了《公司法解释四》规定的六十日时限,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B股东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C有限责任公司与D股东撤销权纠纷案
C有限责任公司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通过了出售子公司股权的决议,D股东认为此决议未经充分讨论且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D股东在得知决议结果后立即咨询律师并在63天内提起了撤销权诉讼。
在此案例中,尽管D股东是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的第二天提起诉讼,但由于D股东是基于善意理由(即在得知权益受损后迅速采取了行动),法院认定其诉讼并未超过时效,允许D股东继续行使其撤销权。
综上所述,股东行使撤销权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时限。如果股东未能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撤销请求,法院将不会支持其诉求。因此,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密切关注公司的重要决策和活动,一旦发现可能损害自身权益的情况,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