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017年8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进一步明确了股东的知情权范围,特别是对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及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判决应当明确原告查阅或者复制的具体内容。”这一规定意味着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将更加注重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
尽管《公司法解释四》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股东的查阅权,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无限制地获取所有公司内部信息。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股东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同时,《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也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即如果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拒绝其查阅请求:
在实践中,公司与股东之间因为查阅权产生的争议屡见不鲜。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案例名称: A股上市公司B公司与C股东之间的股东查阅权纠纷案
基本情况: C股东持有A股上市公司B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因对其持股公司的财务状况存疑,C股东向B公司提出了查阅包括会计账簿在内的公司内部文件的申请。然而,B公司以C股东的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拒绝了该请求。随后,C股东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 经过一审和二审程序,法院最终认定C股东并无不当目的,且其在过去从未有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支持了C股东的查阅请求。但是,法院同时也指出,C股东在行使查阅权的过程中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利用所获得的信息进行任何不利于公司的活动。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即使是在《公司法解释四》实施后,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时也需要遵守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在拒绝股东查阅请求时,必须要有合理的依据,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
综上所述,《公司法解释四》虽然对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总之,《公司法解释四》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平衡公司和股东的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在实际运用中,双方都需依法行事,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得到有效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