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几个概念和法律规定。首先,什么是“发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章程,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方式发行股份。”简而言之,发起人是那些参与创立一家新公司的个人或组织。
其次,关于公司成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有限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除非存在特殊的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这一原则旨在保护股东的权益,防止他们在投资创业过程中因公司失败而承受过大的风险。
现在回到我们的主题:如果公司在设立阶段,发起人以公司的名义借了钱,那么这些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呢?答案是:由公司来承担。具体来说,当公司成立后,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将继承其发起人所代表的公司所欠下的合法债务。这是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它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借贷资金等行为。因此,即使是在公司设立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只要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都有义务履行还款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发起人在借钱时故意隐瞒了事实真相或者欺骗了贷款方,使得对方相信这是一笔正常的商业交易而非公司设立阶段的融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就可能要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债权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帮助理解这一点。在某地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A、B、C三人共同发起设立了D公司,并在公司成立前以D公司的名义从E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于公司筹建。后来,D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贷,E银行遂起诉A、B、C三人,要求他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虽然D公司在成立前确实借了款,但是E银行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放贷时对公司的设立情况不知情,也没有证据表明A、B、C三人在借款时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所以E银行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的理由是:第一,D公司已经正式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E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对自己的放贷行为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核;第三,A、B、C三人作为发起人,他们的身份并不会改变公司作为独立主体的地位和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般情况下,公司在设立阶段发起人以公司名义所借的款项应由公司承担。但是,如果发起人有不当行为或者债权人能证明自己是因为被骗才进行了交易,则发起人也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因此,无论是发起人还是潜在的债权人,在进行此类交易时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