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条款所作的司法解释之一,其中涉及到关于公司清算方案的制定和确认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这条规定明确了公司在解散后应立即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否则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指定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二)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这条规定列出了清算组成员的可能来源,包括公司内部成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公司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一)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行为的;(二)缺乏专业知识或者经验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三)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四)有其他不能胜任清算事务情形的。
这条规定允许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更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这条规定了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诉讼主体地位以及代表的确定方式。
公司清算时,通知、公告债权人的程序、内容及债权申报期限,应当参照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未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主要股东因此获得的财产,应当用以清偿其未有效通知或公告范围内的债权。
这条规定了对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要求,以及对未能适当通知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
(略,因为这两条通常涉及
《公司法解释(二)》中的这些规定为公司清算提供了明确的指引,确保了清算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通过这些规定,公司能够在解散后有序地进行清算,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同时也为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了解决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司和清算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以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