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的经营活动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其中,关联交易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蕴含着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当这些交易涉及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时,往往会引发利益冲突,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关联交易,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本文将探讨该司法解释对关联交易中股东权益的影响,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其如何平衡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关联交易的界定与认定 《公司法解释四》进一步明确了关联交易的概念,将其界定为“一方当事人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另一方当事人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以及“双方均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两类情形。同时,司法解释还引入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即使从形式上看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但如果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关联交易。
特别决议要求:对于重大的关联交易,往往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通过,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交易的合同效力 《公司法解释四》明确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关联交易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失,否则法院不应仅以存在关联关系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这一规定体现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为维护交易稳定性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股东救济途径 针对关联交易导致的损害,《公司法解释四》赋予了股东多种救济途径,包括提起代表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等。此外,司法解释还对股东行使知情权进行了细化,有助于股东了解公司的真实运营状况,从而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公司事务。
2016年的万科股权争夺战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起经典案例。在这场争夺战中,宝能系和华润作为万科的重要股东,曾试图联手罢免万科董事会中的多数成员,其中包括独立董事华生。这场风波的核心之一就是有关关联交易的争议。
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宝能系的持股是否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二是华润作为第二大股东,与宝能的联合行动是否有损其他股东的权益。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个关键点: 1. 宝能系的持股行为虽然引发了广泛关注,但从法律角度看,并没有明确的违规证据。因此,宝能系的持股并不必然导致其失去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 2. 华润与宝能的联合行动可能会被视为一种关联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解释四》的要求是事先披露、回避表决、特别决议和提供合理补偿机制,以确保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害。
综上所述,《公司法解释四》通过对关联交易的界定、决策程序、合同效力和股东救济途径等多个方面的规范,有效地提高了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也需要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股东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共同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